发布时间:2008-04-30 08:20:46 访问次数: 干部二组 信息来源:转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组织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干部监督工作,要紧紧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基础和主要任务来抓,重点围绕对领导干部监督、干部选任工作监督和强化组织部门监督职能这三个方面,走出一条靠制度加强、规范干部监督工作的新路子。
一、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上,要着力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日常工作监督和用权行为监督的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从严治党的关键环节,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既要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又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权力行为这一实质进行有效监督。在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方而,我们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收入申报制度,不断规范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将其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坚持常抓不懈,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在日常工作监督方面,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等,结合班子考察、干部调整、年度考核和群众反映,对在工作中存在一定问题或在民主测评中评价差、工作实绩不明显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过加强对日常工作表现的了解掌握,体现了日常监督、事前监督和主动监督的要求。在用权行为监督方面,在全面落实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又于2003年度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不管党政领导干部在3年内离不离任都要审计,即“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既增强了干部的自警意识,又澄清了事实真相,发挥了干部监督的重要作用。
二、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上,要以扩大民主为改革方向,着力建设科学选人用人制度
在干部选任工作监督上,要在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同时,遵循《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原则要求,注意把《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体现在实际操作的具体环节中,发挥制度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作用。在推荐环节上,我们建立了民主推荐干部制度,规定不论是确定后备干部,还是拟提拔使用的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凡得不到大多数群众认可的,组织部门一律不列为后备干部或拟提拔人选,县委不予提拔使用。在考察考核环节上,建立了考察预告制度、考察责任追究制度、双公示制度、计划生育双保制度。在任用环节上,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和对拟提拔干部实行“三堂会审”制度。重点实行了纪委、审计、计划生育三部门“三堂会审”。由纪委、组织、审计、计生四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审查、审计小组,对拟提拔的党政正职,进行离任廉政审查、任期经济责任和计生工作责任审计。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前,事先征求县纪检监察、审计局、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的意见,对思想作风、经济和计划生育方面有严重问题的拟提拔人选实行一票否决。
三、在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职能上,要着力建立明确内部分工协作、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完善责任体系的制度
干部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整合资源,发挥内外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在组织部内部,我们建立了干部监督工作内部分工协作制度。规定干部监督科是组织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科室,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制度建设,并对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他干部科室负责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外部环境上,我们坚持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的制度,每半年由组织部门牵头,与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一次,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综合分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剖分析案例,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根据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明确了一级对一级的监督责任,规定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了解下级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下级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酿成严重错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之责。同时规定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真正把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