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立“三位一体”的考核评价体系
发布时间:2008-12-31 16:13:00 访问次数: 王化欣 信息来源:《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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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陕西省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制定,标志着陕西省推动科学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试行办法》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党风与廉政建设考核合而为一。这种“三位一体”的考核考评体系在全国属于首创。
《试行办法》中的考核办法、考核体系和考核机制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创新,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重大成果。
考核办法经过精雕细琢
2007年,陕西省委提出在全省推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陕西又好又快发展。这项举措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全省上下的一致响应,形成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共识。经过一年的实践,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总抓手作用得到了很好发挥,为引领全省科学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008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给目标责任考核带来了新挑战、新思考。特别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省委在学习中更加体会到目标责任考核是陕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必须在总结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切实抓好,抓出成效。因此,从2008年4月开始,《试行办法》的修改工作在省委和省考核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展开。按照省委部署和省委领导的要求,省考核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论证。一是采取省内外实地考察与网络、资料查询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了国际、国内和省内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的三个调研报告;二是综合吸收各方面的调研成果,对原考核办法试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陕西实际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梳理出九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制定《试行办法》基本思路是“五个坚持”,即坚持以推动经济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心,突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收入、节能减排、社会稳定五大重点指标考核;坚持考核与干部使用挂钩,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坚持强化激励机制、赏罚严明、支持改革创新;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和谐;坚持处理好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类别的考核关系。
《试行办法》的修改经过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多次模拟求证,力求内容科学,表述准确。
考核办法的重大修改,不仅是方法上、技术上的改动,而是对整个考核制度、考核体系和考核机制一次大的完善。
新考核办法增强了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试行办法》不搞实施细则,篇幅缩小,简便易行,避免了程序繁杂、操作繁琐的问题,抓住要害,抓住主要指标,同时,注意节约考核成本,防止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
考核体系突出科学发展
考核工作按照被考核对象自查、数据汇总、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和综合评定等7个程序进行,考核内容分为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三大项。其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三方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则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项内容;而廉政考核包含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内。
《试行办法》突出了重点,工作重心是什么,考核重点就指向什么。一是强化了发展第一要务的权重,突出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关联性大、支撑力强的五大核心指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收入、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给予较高分值;二是本着关注民生和突出省委省政府工作亮点(“民生八大工程”)的原则,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增加了分值。
《试行办法》突出客观实绩,扩大民主参与,充分体现对民意的尊重。考核中,把公众满意度民间调查纳入考核范围,规定“年终考核期间,由省统计局负责在各地群众中对各市(区)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对于省直机关,则由省直机关工委从其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服务对象中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调查公众满意度。这是考核工作扩大民主的具体体现,使考核从传统的官评官、单向评价转变为民评官、多角度评价,形成了“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民意调查和服务对象测评相结合的民主测评方式。
另外,为了防止考核中“作弊行为”,赋予考核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考核办法不仅规定考核组有“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的权力,还规定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指标打分“由考核组综合掌握”。这些授权,有利于增强考核组的责任意识,也强化了考核的威慑力。
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对接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按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同时还规定目标责任考核在党政正职考核得分中占80%,其他领导干部占70%。显而易见,给出这样高的比重,就是要体现以实绩论英雄。
《试行办法》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以及班子成员考核考评有所区别、各有侧重,既能体现班子各个成员的贡献大小,又能避免以往一绩多用、成绩均分、以好遮丑的问题出现。
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又有明显的“连带关系”,例如办法规定“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这样规定能够促进班子团结,形成向心力,也有利于加强分工和协作,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
把工作考核、干部使用及干部工作对接配套、融为一体,是考核办法最为鲜明的特点。从2008年度开始,考核工作不再强调经济奖励,也没有经济奖励标准的条款。《试行办法》突出了考核结果在干部使用上的运用,其中的一些规定引人注目:
——省考核办要建立考核工作数据库,并将年度考核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正县(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也要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每年通报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领导班子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给予奖励。
——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必须为称职以上。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在末位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省委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对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考核三年优优先任用”、“提拔干部考核等次必须为称职以上”、“考核考评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转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等规定,都是今后干部选拔任用的“硬杠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