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主体意识与党的建设基点
发布时间:2008-12-31 10:26:00 访问次数: 郑 权 信息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
[摘要] 执政党党员的主体地位,既体现在党内生活,又体现在党的社会实践中。党员发挥主体作用取决于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主体意识在党的社会实践中是执政意识,在党内生活中是民主意识。培育党员主体意识是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创新活力的一个基点。
[关键词] 党员; 主体意识; 执政意识; 民主意识; 党的建设
[作者简介] 郑 权(1971-),女,黑龙江佳木斯人,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科研部研究室主任。
“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党建理论创新。对于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党员的主体地位,实际地展现在党内生活和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之中。而党员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地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取决于党组织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员自觉地履行义务和正确地行使权利;取决于党员增强主体意识,确保党组织团结一致,提高整体战斗力。因此,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就成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点。
一、主体意识——党员自觉发挥主体作用的前提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指党员作为党组织的构成要素和开展活动的行为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而居于重要地位。在党内生活中,党员的主体地位表现为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和党的活动,认真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充分行使党员的各项权利。党的领导者和决策者要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的各项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反映广大党员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广大党员要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能力,正确处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做党的纲领和路线的忠实践行者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可靠推动者。在党的社会实践中,党员的主体地位表现为拥护党的纲领,贯彻党的意图、执行党的决议,代表本党组织维系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对于执政的共产党员来说,其主体地位表现为执政为民。
党员的主体意识,是党员基于党组织一员的理性思考、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自觉意识,是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自主意识。这种自觉是党员为党的事业忘我工作的内在动力,集中反映了党员对待党的事业的忠诚程度和实践党的事业的先进程度。党员是党的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党的决议的最终执行者。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和实现。而党员发挥先进性,归根结底要受到其主体意识的支配——如何发挥主体作用和主体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力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就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立足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地夺取全国政权。党也由无产阶级的在野党转变成为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执政党。在革命时期,复杂的斗争要求党组织特别强调服从、纪律和义务,不能过分突出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在执政时期,尤其是经过长期执政,党的各级领导者就要改变革命时期形成的思维定势,坚持用执政党的理念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培育党员的民主意识,尊重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能把他们看成“驯服工具”。在党的社会实践中,立足于长期肩负执政重任,强化党员的执政为民意识,为党员提供服务社会和参与政治的舞台,把党员发挥作用与自身成长、价值实现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我们党能够始终保持先进性,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带领人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创造辉煌历史。
二、执政意识——执政条件下的党员主体意识
执政党是代表统治阶级组织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执掌国家权力,治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政党。执政意识,就是党员主体意识在政党执政条件下的强化和升华,是把党员个人的言行与党的执政使命联系起来的一种理性态度和自觉意识,是政党执政的党员思想基础。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以后,要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就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党员的主体意识,即随着本党执政活动的开展和工作重心的转变,形成不同时期和不同任务之下的执政意识。它包括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执政兴国的发展意识、执政求进的创新意识、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执政固本的基础意识、执政图治和拒腐防变的忧患意识等。其中,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是根本的执政意识。这些执政意识通过执政党的科学理论、正确决策、合理实践,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过程中成熟起来,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民主意识的过程中得到充实和完善。
强化党员的执政意识,是改进党的领导、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有效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思想前提。执政能力反映执政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主持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业,有效地治党治军治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执政能力同样受制于执政意识,是执政意识的外在表现,是提高执政成效的根本方法。党员是政党执政的基本资源,是执政党生存、发展的主要力量。党的创造力体现在党的领袖人物和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作为上,更主要地体现在全体党员开展创造性工作的理念、态度、智慧和行动上。在执政条件下,具备执政意识的党员发挥主体积极性,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到一切工作让人民满意,让党放心,就是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纽带作用。这样,执政党才有生命活力,才能不断提高执政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政意识是执政能力的“总开关”。20世纪最后20年,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大党老党相继丧失政权的教训说明: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广大党员的执政意识淡薄,执政思想僵化,执政宗旨蜕变,执政方式落后,就不可能与时俱进,代表国民公民的意愿和利益,或早或晚丧失执政地位。对此,胡锦涛特别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自觉地做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
三、民主意识——党内生活中的党员主体意识
在党内生活中,党员平等地享有党章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这就是党内民主的要义。党内民主的核心问题是确立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此来巩固党的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生命力和创造活力的重要保证。政党要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够调动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良好机制。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在党组织内部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而这方面的主观态度和自觉程度,即是党员的民主意识。它影响和决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发挥主体作用。
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党内现实生活中,形成方针政策、制订重要制度、选拔领导干部等这类本应有党员参与甚至决定的事情,却往往被当作党的领导机关或少数领导人的“专利”。问题与制度有关,而从党员个人来看,许多人缺乏主人翁思想,存在政治冷淡主义倾向。他们轻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经习惯专制的“一言堂”形式,对不良问题麻木不仁,不会甚至不敢行使监督权利。缺失民主意识的普遍表现和被动状态,造成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应有的表达和尊重,严重地影响了党员发挥积极性和党提高执政能力。
党员民主意识的强弱是衡量党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由现代化的执政党来正确领导。先进性和创新活力是现代化执政党的最基本内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执政党的创新活力,是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党员通过党内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内在动力,来自于党组织对其价值的认可与对其人格的尊重。党员经常实现自身价值,必然会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高标准地要求自己,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肌体也就会充满活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政党党员的民主意识是党保持先进性、增强创新活力的根本性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增强党内民主意识、发挥党的创新活力联系起来,意义特别深刻。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和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给党内民主造成了一定压力。作为拥有7 000多万名成员、300多万个支部的执政大党,党内民主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民主化水平。有的党员认识不到或者估计不足缺失民主意识的危害,以及党内民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意义,这对于党巩固执政地位是极其不利的。
四、以培育党员主体意识为基点加强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具有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的雄厚基础。面对几十年的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党内目前存在着主体意识淡薄、权力权利错位的问题:党员队伍和党员干部队伍逐渐滋长着麻痹懈怠、贪图安逸的心理,缺乏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党员的权力意识强而权利意识相对弱,简单地认为执政就是掌握权力中的强制性力量,由党来发号施令,甚至认为执政就是不受限制地为所欲为,缺乏长期执政的责任意识;党内还设有足够清醒地认识到执政党自身改革的必要性和艰巨性,以及党员不负责任地议论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与党同舟共济的政治意识等。这些问题影响部分党员,不仅不能发挥先进性作用,而且变成消耗党员队伍整体力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