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官员在其位必谋其政
发布时间:2009-08-12 09:13:00 访问次数: 曾凡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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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自《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欢迎。在公众和媒体的热议中,有对《暂行规定》的满怀期待,也有对《暂行规定》会否落到实处、如何落到实处等问题表示了质疑和担忧。
问责制直指“当事人”,有些干部慨叹“如今官越来越难当了,责任越来越大,权力越来越小”;一些干部感叹,“当官也成了高风险职业”。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原来可以混日子,往后可是不行了”。总之,问责制使干部们普遍感到必须树立起自觉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否则就可能混不下去了。而社会公众感到,领导干部以前都是随心所欲,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非常普遍,问责制的出现不但能够监督和控制领导干部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使干部头脑中树立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概念。而且让公众从中看到执政党严格自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
问责制对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及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问责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向本人公开、向所在组织公开,这将避免问责的草率,也使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同时,充分顾及和尊重社会的公意。这种比较系统的规定透露出,党和政府对于干部管理已经开始向着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在努力。这种努力体现了可贵的法制精神和公民精神。
社会学家周孝正说:“要有相应的机制,让官员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必腐败,四者缺一不可。”我很赞同他的说法。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腐败现象的,但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它的一项主要功能恰恰就是可以让党政官员不愿、不能、不敢、不必腐败的预防性机制之一。权力总是倾向于自我扩张的,没有问责机制的约束,权力必然骄横恣意。腐败和乱作为都是权力失去监督后自我扩张的结果。
因此,干部问责制的适时出现,是警钟,也是照耀前路的灯塔。它既防患于未然,也期待惩前毖后。不仅有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使命感、大局意识,有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明确自己的角色意识,更从程序上完善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让官员明白,在其位要谋其政。
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是对权力的不信任,问责的核心要义更在于“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因此,问责制应当逐步赋予民众以参与权,从向上级负责逐步过渡到向民众负责。在这种目标下,要实现真正的问责,还是要开放权利体系,引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让问责过程在监督下运行。扩大、保障、落实公众的问责权和对党政问责的知情权,相对于“内部监督”来说,“外部监督”恐怕更有效。
问责制的出现,体现出了党在执政理念上的开放与自律。在追求官员问责常态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中,展示出了执政党的鲜明的法制精神、公民精神。
我特别地珍视这个《暂行规定》对党政官员蕴含的价值导向意义。希望官员们从中体味到权力的神圣感和执政的责任感,培育自己的公民精神和法制精神,以一种对公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责权利,完成自己所承担的执政者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