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1 15:52: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离休干部各项政策性补贴待遇
(基本工资、津补贴除外)
1、湘纪发〔2010〕13号《关于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费交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健康休养费:一般离休干部300元/年,处级离休干部350元/年。
2、湘老干〔2018〕26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费: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提高到厅级干部每人每月20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110元,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每月80元。省级离休干部用车待遇按省部级领导干部生活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湘组〔2011〕62号《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增发生活补贴标准: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4、湘组〔2019〕14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生活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5、常组通〔2017〕58号《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中共常德市委老干部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6、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常发〔1991〕3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除不再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生产(工作)性奖金外,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含单位分发的节日生活物质)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7、湘组〔2019〕54号文件规定:提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指组织上没有安排过正式工作的)的遗孀配偶生活补助费标准。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抗战时期的离休干部遗孀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遗孀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